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纯苯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商”)纯苯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会员提供纯苯交收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国商的纯苯交收活动。海国商、买方会员、卖方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海国商制定的交收规则,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海国商进行商品交收服务。海国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根据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二章 指定交收仓库

    第五条 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国商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外,纯苯指定交收仓库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六条 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交收日(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15:30前将全额货款划至海国商指定账户。

    第七条 卖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合同到期前将足额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同时提供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八条 在收到买方会员足额货款及卖方会员足额商品,并向指定交收仓库核实确认后,海国商于交收日内将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将100%货款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并通知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在商品交收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海国商。

    第九条 海国商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核对信息无误,且买方会员对所交收商品数量和质量无异议后,海国商将15%交收保证金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若买方会员对卖方会员提供的商品质量、数量有疑议的,按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处理,并有权要求卖方会员提供加盖卖方会员公章的相应第三方的商品质检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发生质量、数量纠纷后,海国商应配合买卖双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国商规定的商品的最低质量标准,以海国商上市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海国商指定的质检机构,以海国商上市公告内容为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必须及时、足额地向指定存管账户存入货款。买方会员在上市商品到期前未能补足全额货款,将构成交收违约。

    第十六条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的,卖方会员将构成违约:

    (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质量标准的;

    (二)未能在商品交收当月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三)其他致使电子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情形。

    第十七条 如果卖方会员因特殊原因延期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但与买方会员达成谅解并双方共同向海国商出具说明函(加盖会员双方公章),此情况可不判定违约。

    第十八条 如果出现交收违约,违约方将至少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1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继续追究损害责任。

    第十九条 交收流程完成后的争议,由买方会员、卖方会员自行协商解决,海国商可为双方提供协助沟通协商服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交收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条 交收双方客户应向海国商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海国商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海国商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费用的收费标准,通过官网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海国商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