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管道天然气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能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竞价交易规则(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国商组织开展的所有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指定结算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其所有参与、配合交易工作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交易业务均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海国商管道天然气竞价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全程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线上交易,所有交易流程、报价信息、成交结果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四条 海国商管道天然气竞价交易参与主体为经海国商审核批准、取得对应交易权限的交易会员。交易会员需具备合法有效的天然气经营资质,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材料,通过海国商核验后方可参与交易。未取得交易会员资质的主体,不得参与本细则规定的竞价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会员对自身在海国商开展的全部交易、报价、结算、实物交收及相关衍生行为,独立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交易会员自愿认可并遵守本细则、交易公告、电子交易合同及海国商各项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交易规则、新发布或不时修订的交易规则等),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交易履约义务。

第六条 常规管道天然气竞价交易适用本细则通用条款;针对特定交易场次、特定品类、特定交收周期的管道天然气交易,海国商可发布专项交易公告,明确特殊交易规则。交易会员参与对应场次交易,即视为充分知晓、认可并自愿遵守该专项规则。

第二章 定义与术语

第七条 管道天然气(简称“PNG”)是指国产陆上天然气(含煤层气、煤制天然气、页岩气等气态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以气态形式交付的液化天然气。

第八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海国商统一组织下,由买方或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商品交易参数、竞价限价及各项交易条件,由交易对手方按规则提交竞价申报,在规定交易时段内依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通过系统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货款支付与实物交收的现货交易方式。

交易核心参数包含但不限于买卖方向、商品名称、交易区域、报价基准点、交收期限、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最大最小报单数量、交收地点等核心内容。

1.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竞买和竞卖;

2.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说明;

3.交易区域是指商品交收地点的地理区域名称;

4.报价基准点是指在区域内选取的报价参考点,每个区域设置一个基准点;

5.交收期限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6.最大报单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

7.最小报单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申报的最小数量;

8.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油气管网设施端口,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分输站/接收站/储气库/加气站。

第九条 竞买交易指由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管道天然气卖出最低限价及完整交易条件,由买方在最低限价以上提交有效报价。交易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买方最高有效报价成交,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模板,交易双方签署后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与实物交收。

第十条 竞卖交易指由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管道天然气买入最高限价及完整交易条件,由卖方在最高限价以下提交有效报价。交易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卖方最低有效报价成交,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模板,交易双方签署后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与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 竞价发起价为竞价发起方公示的对应区域基准点含税报价,分为买入最高限价、卖出最低限价,是本场次所有交易对手方可被电子交易系统接受报价的基准,所有申报报价必须符合对应限价要求。

第十二条 单场次、单批次竞价交易中,交易对手方报价实行单向修正:竞买交易报价不得向下修改,竞卖交易报价不得向上修改,所有有效申报以交易时段内最后一次提交的符合交易规则的报价信息为准。

第三章 交收期限与商品代码

第十三条 海国商管道天然气竞价交易电子合同,按交收期限统一分为五类:日交收、周交收、月交收、年交收、自由商定期限交收,所有交收时间起止时刻由竞价发起方在交易公告及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1.日交收合同:交收期限为单个自然日;

2.周交收合同:交收期限为完整自然周(周一至周日);

3.月交收合同:交收期限为完整自然月(当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4.年交收合同:交收期限为完整自然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自由商定期限合同:交收期限由竞价发起方根据交易需求自主设定。

第十四条 商品代码编码格式统一为「ABC DE FGHI」,其中ABC为商品类型代码(管道天然气统一为PNG),DE为交易区域基准点代码,FGHI为交收期限标识代码。

1.日交收代码:F位为D,G位为数字,对应交易日后交收天数,节假日、周末可按交易规则顺延设置;

2.周交收代码:F位为W,代表下一完整自然周交收;

3.月交收代码:FG为年份后两位、HI为对应月份数字;

4.年交收代码:FGHI为完整四位年份数字;

5.自由商定期限代码:F位为F,交收期限以发起方公示信息为准。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 竞价发起方发起交易、交易对手方参与报价前,均需在交易账户存入足额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资金不足的,无法发起竞价场次或提交报价申报。

第十六条 竞价发起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如实、完整填报交易场次信息,包含交易板块(竞买/竞卖)、品种代码、标的名称、标的数量、起拍价、报警价、最小报单数量、最大报单数量、最小变动数量、加价幅度、最高加价幅度、商品属性等。提交申报及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冻结发起方对应保证金,全场公示交易场次信息。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开启后,买方、卖方按系统规定的最小、最大报价幅度提交申报:卖出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规定幅度整数倍减价报价,买入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规定幅度整数倍加价报价,所有报价不得超出系统限定幅度范围。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若挂牌竞价商品全部有效成交时,启动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若倒计时剩余时间大于该场竞拍剩余时间,以该场竞拍剩余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单一交易对手方单批次交易的最终有效申报信息,以交易时段内最后一次提交的符合交易规则的申报价、申报量、申报时间为准。所有申报信息必须符合该场次交易公告及商品参数要求,交易全程各方可实时查看本场次全部有效报价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自动排序、剔除无效申报、匹配成交:

1.流拍量(若有)<竞价方总申报量≤发起方申报总量:所有有效申报全部成交;

2.竞价方总申报量>发起方申报总量:按价格、时间优先级依次成交;

3.所有成交单价统一为交易对手方的有效申报价格。

第二十一条 排序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不足最小交易量的,该竞价方享有成交选择权,可在该场竞拍结束后指定时间内与海国商确认解除合同或履约成交,未按时确认的,默认按实际可成交量履约。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结果由电子交易系统依据既定规则自动生成,结果有效性不受参与交易主体数量影响。成交的交易会员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电子合同具备交易履约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海国商根据会员交易行为实时冻结对应保证金;竞价交易结束后,由海国商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交易未达成的,会员冻结保证金自动解冻。

第二十四条 单场次竞价交易时间正式结束后,本场次所有未成交的申报信息自动失效。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与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会员需按照该场竞拍公告中的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海国商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基础收取标准以该场竞拍公告为准。服务费一经扣收,无论后续电子交易合同正常履行、解除、产生履约争议等情况,均不予退还。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未按约定完成结算交收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需按照电子合同及本细则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海国商可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及相关交易规则,将违约方缴纳或海国商划扣的违约金赔付守约方,弥补守约方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共同向海国商提交申请后,海国商可依据和解协议办理后续处置事宜。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纠纷、索赔等争议,优先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定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