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管道天然气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商”)管道天然气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会员提供管道天然气交收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国商的管道天然气交收活动。海国商、买方会员、卖方会员、交收储运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等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海国商制定的交收规则,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海国商进行商品交收服务。海国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根据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未能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导致未能向对方履行交收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交收方式和条款

第五条 海国商管道天然气交收方式分为自主交收和组织交收。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过程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买卖双方会员必须在海国商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海国商的规定提出自主交收申请。自主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自主交收申请通过海国商审核后,会员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海国商不予干涉、不承担监管职责,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组织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约定,由海国商统一协调配对、组织实施商品实物交收的交收方式。用于组织交收的交收载体为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或海国商对外公布的指定天然气管网设施,管网设施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承担实物交收配套服务;完成实物交收后,海国商依据双方共同出具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交易资金划转和结算业务。电子交易合同包含交收条款,交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号、交收方式、商品交收质量标准、成交数量、结算价、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结算方式等。

第七条 天然气管网设施是指为交易会员提供交收储运服务的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天然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气设施等)。

第八条 海国商向交收双方收取交收服务费用。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海国商不收取相关费用。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交收双方会员应向海国商缴纳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海国商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的,交收流程如下:

(一) 在合同约定的交收起始日前,买方会员将全额货款转入海国商指定账户,海国商冻结买方会员款项后,通知卖方会员做好供气安排;

(二) 卖方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供气,完成供气后通知海国商;

(三) 买方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提气,完成提气后通知海国商并签署《交收货物确认函》;

(四) 卖方会员须按合同总金额向买方会员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收到卖方会员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发票内容无异议并签署《交收发票确认函》,海国商将全额货款划转至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释放买卖双方保证金,完成交收流程。

第十条 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选择自主交收的,海国商审核通过双方交收确认证明后,交易系统直接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后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收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法律责任等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质量检验与计量

第十一条 海国商指定的质检机构,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指定质检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检验和计量确认,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海国商根据检验结果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第十 海国商交易的管道天然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委托未经海国商公布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进行交收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及保管不善造成买卖双方的损失由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 买方会员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买方会员承担违约责任:

(一) 买方会员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交收地点、交收期间提气的;

(二) 买方会员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三) 违反海国商各项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卖方会员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卖方会员承担约责任:

(一) 卖方会员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交收地点、交收期间供气的;

(二) 卖方会员交付的天然气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三) 卖方会员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 违反海国商各项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出现上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海国商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分措施。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交易会员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交易会员构成违约或被判定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海国商可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账户中划扣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金和费用并按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置。在交收违约的情况下,除违约方应将至少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外,守约方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继续追究损害责任。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后,该电子交易合同自动终止。若买卖双方在交收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海国商有权判定双方违约,从双方账户中直接划扣并没收双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海国商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