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商”)交易活动平稳有序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海国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国商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竞价交易全过程的风险控制管理活动,涵盖交易、结算、交收、资金管理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 海国商、参与交易的交易会员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会员准入制度

第四条 参与海国商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海国商规定完成注册,取得交易会员资格。未取得交易会员资格的,不得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会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准入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二) 属于签约银行白名单客户,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交易会员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 具备与所参与交易品种相匹配的经营资质、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 海国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品种的专项准入要求,由海国商在该品种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六条 交易会员参与特定品种交易前,应当向海国商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国商审核批准并开通交易权限后,方可参与该品种的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

第七条 交易会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发生可能影响其交易资格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海国商。海国商有权对交易会员的持续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三章  履约定金制度

第八条 交易会员通过海国商交易系统参与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时,应当确保其交易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作为履约定金。

第九条 电子现货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一经生成,海国商即冻结交易会员资金账户内相应金额的履约定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

第十条 履约定金的基准标准由海国商在各商品上市公告中明确。海国商有权根据市场行情、持货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履约定金标准。海国商决定调整定金标准应及时在海国商网站公告。

  持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海国商对单个商品实行持货量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海国商在品种交易细则及官方公告中明确。

第十二条 单个交易会员在某一商品的持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近一年该商品的实际总产量或总销售量;确因业务需要超出限额的,应当向海国商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国商审核批准后,可在核定的临时额度内持货

第十三条 海国商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全部或部分交易会员的持货量限额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调整内容及生效时间。

  挂牌价格区间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保障交易价格合理反映现货市场供求关系,海国商对各交易品种设置有效价格申报区间,并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有效价格申报区间的基准范围及调整机制,由海国商在各品种交易细则及上市公告中明确。海国商调整有效价格申报区间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超出有效价格申报区间的交易申报为无效申报,交易系统将自动予以拒绝。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七条 当交易会员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国商可以对交易会员采取暂停或终止交易、暂停交收、取消交易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不按海国商要求报告情况或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海国商相关规定;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海国商调查;

(四)经有权机构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五)海国商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交易会员交易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国商将单独或会同相关监管机构启动异常交易调查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交易会员采取约见谈话、要求其提交情况报告、提示风险、责令整改、暂停交易、暂停资金划转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保护其它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的,交由国家相关有权机构处理:

(一)成交价格异常(品种成交价格与市场公认的交易场所同类产品同期报价价差超过一定比例);

(二)交易会员涉嫌扰乱市场交易的;

(三)交易会员资金来源异常;

(四)交易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五)海国商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海国商实施的风险警示及异常交易处理措施,仅为保障交易秩序、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构成对交易商品价格的任何暗示或干预。

第二十条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无法稳定市场时,海国商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海国商为防范风险按照海国商相关规则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当全面、诚信履行其通过海国商交易系统订立的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违约是指交易会员违反购销合同约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及违反海国商规则、细则规定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具体处理方式,按照海国商相关办法、规则及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的交易会员,海国商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口头警告、书面警示;

(二)收取违约金;

(三)冻结交易账户资金或电子仓单;

(四)暂停部分或全部交易权限、暂停交收资格;

(五)注销交易会员账号;

(六)海国商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海国商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将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公告。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多次违约、严重违约或恶意违约的交易会员,海国商将永久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限制其再次参与海国商任何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之间因交易、交收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海国商调解。海国商对违约情形的认定及对纠纷的协调,是出于化解纠纷、维护秩序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国商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的恶意破坏行为、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归责于海国商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风险,对海国商或其他交易主体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海国商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海国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海国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定金比例、限制资金划转等紧急措施。海国商采取的紧急措施可以对交易双方同时执行,也可以对某一方单独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海国商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及时发出公告,因海国商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海国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异常情况消除后,海国商应当及时公告解除异常情况,并恢复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海国商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