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椰子大类品种挂牌交易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椰子大类品种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海国商开展的椰子大类品种境内现货交易及相关配套活动,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点、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机构、指定物流机构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均须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

关于境外交易会员参与海国商椰子大类品种跨境交易的相关细则另行约定。

第三条 椰子大类品种是指在海国商挂牌交易的符合本细则的椰子大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加工用去皮老椰子、青椰、椰浆、椰子水、椰蓉、椰壳活性碳等椰子不同物理形态及衍生品类。

交易会员是指经海国商审核批准,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交易资格,依法参与椰子品种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商品挂牌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平台对买进商品或卖出商品发布要约,供所有交易会员选择,交易会员一旦接受要约即为签订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参与椰子大类品种交易的主体,须按照海国商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海国商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国商资质审核通过后取得交易会员资格。未取得交易会员资格的主体不得参与椰子品种交易及交收活动。

第五条 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前,应与海国商指定结算机构完成结算签约,遵守结算机构的资金管理、结算操作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易会员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从事椰子品类加工、销售的机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存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经营范围包含与椰子加工、销售等相关内容。

2)企业法人及其主要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员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列入失信名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以及未被刑事调查或刑事处罚。

3)具备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周转能力,企业征信良好,无重大债务违约、失信被执行等记录。

4)符合海国商规定的其他准入要求,按要求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完成核验。

第七条 交易会员准入审核流程:

(1)申请:意向主体按海国商要求准备并提交全套准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审批:海国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资质文件的有效性、合规性,确定准入资格。审核通过的,办理会员开户、银行签约等手续。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八条 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挂牌商品,并根据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委托方向、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挂牌报价、交易数量、起订量、成交方式、交收类型、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九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保证金。

第十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价格不可议,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价格可议,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摘牌成功时,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订单,即刻生效,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海国商发布的交易规则、公告及业务办法,均为电子交易订单的组成部分。

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

第十三条 在挂牌商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其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挂牌方在挂牌申报时可设置信息有效期,截至有效期后,该挂牌申报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四章 结算与交收

第十七条 交收方式分为组织交收和自主交收。

组织交收是指由海国商组织商品进行交收的方式。买卖双方共同确定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点,海国商按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海国商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时,商品、货款、票据等均不通过海国商,海国商不承担监管职责,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十八 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的,交收流程如下:

(一)在约定的交收起始日前,买方会员将剩余货款转入结算账户,海国商冻结买方会员款项;

(二)卖方会员按照约定按时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点,并注册仓单,海国商释放卖方保证金;

(三)买方会员按照约定按时收货,完成收货后通知海国商并签署《交收货物确认函》,海国商将80%的货款划转至卖方的结算账户

(四)卖方会员须按合同总金额向买方会员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收到卖方会员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发票内容无异议并签署《交收发票确认函》,海国商将剩余的20%尾款划转至卖方的结算账户,完成交收流程。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选择自主交收的,海国商审核通过双方交收确认证明后,交易系统直接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后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第五章 交易保证金与手续费

第二十条 椰子大类品种挂牌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保证金为交易金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交易达成后,海国商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率为交易金额的1‰。手续费一经扣收,不予退还。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电子交易订单、未按约定完成结算交收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海国商可依据相关交易规则,将违约方缴纳或海国商划扣的违约金赔付守约方,弥补守约方损失。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海国商有权没收双方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共同向海国商提交申请后,海国商可依据和解协议办理后续处置事宜。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纠纷、索赔等争议,优先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