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椰子大类品种竞价交易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椰子大类品种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及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海国商开展的椰子大类品种境内现货交易及相关配套活动,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点、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机构、指定物流机构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均须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

关于境外交易会员参与海国商椰子大类品种跨境交易的相关细则另行约定。

第三条 椰子大类品种是指在海国商挂牌交易的符合本细则的椰子大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加工用去皮老椰子、青椰、椰浆、椰子水、椰蓉、椰壳活性碳等椰子不同物理形态及衍生品类。

交易会员是指经海国商审核批准,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交易资格,依法参与椰子品种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参与椰子大类品种交易的主体,须按照海国商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海国商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国商资质审核通过后取得交易会员资格。未取得交易会员资格的主体不得参与椰子品种交易及交收活动。

第五条 交易会员在开展交易前,应与海国商指定结算机构完成结算签约,遵守结算机构的资金管理、结算操作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易会员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从事椰子品类加工、销售的机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存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经营范围包含与椰子加工、销售等相关内容。

2)企业法人及其主要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员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列入失信名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以及未被刑事调查或刑事处罚。

3)具备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周转能力,企业征信良好,无重大债务违约、失信被执行等记录。

4)符合海国商规定的其他准入要求,按要求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完成核验。

第七条 交易会员准入审核流程:

(1)申请:意向主体按海国商要求准备并提交全套准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审批:海国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资质文件的有效性、合规性,确定准入资格。审核通过的,办理会员开户、银行签约等手续。

第三章 定义与术语

第八条 椰子大类品种竞价交易,是指在海国商统一组织下,由买方或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商品交易参数、竞价限价及各项交易条件,由交易对手方按规则提交竞价申报,在规定交易时段内依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通过系统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货款支付与实物交收的现货交易方式。

交易核心参数包含但不限于买卖方向、商品名称、交收期限、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最大最小报单数量、交收地点等核心内容。

1.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竞买和竞卖;

2.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说明;

5.交收期限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6.最大报单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

7.最小报单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申报的最小数量;

8.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

第九条 竞买交易指由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椰子大类品种卖出最低限价及完整交易条件,由买方在最低限价以上提交有效报价。交易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买方最高有效报价成交,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署后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与实物交收。

第十条 竞卖交易指由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椰子大类品种买入最高限价及完整交易条件,由卖方在最高限价以下提交有效报价。交易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卖方最低有效报价成交,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署后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与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 竞价发起价为竞价发起方公示的含税报价,分为买入最高限价、卖出最低限价,是本场次所有交易对手方可被电子交易系统接受报价的基准,所有申报报价必须符合对应限价要求。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竞价发起方发起交易、交易对手方参与报价前,均需在交易账户存入足额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资金不足的,无法发起竞价场次或提交报价申报。

第十三条 竞价发起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如实、完整填报交易场次信息,包含交易板块(竞买/竞卖)、品种代码、标的名称、标的数量、起拍价、报警价、最小报单数量、最大报单数量、最小变动数量、加价幅度、最高加价幅度、商品属性等。提交申报及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冻结发起方对应保证金,全场公示交易场次信息。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开启后,买方、卖方按系统规定的最小、最大报价幅度提交申报:卖出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规定幅度整数倍减价报价,买入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规定幅度整数倍加价报价,所有报价不得超出系统限定幅度范围。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若挂牌竞价商品全部有效成交时,启动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若倒计时剩余时间大于该场竞拍剩余时间,以该场竞拍剩余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单一交易对手方单批次交易的最终有效申报信息,以交易时段内最后一次提交的符合交易规则的申报价、申报量、申报时间为准。所有申报信息必须符合该场次交易公告及商品参数要求,交易全程各方可实时查看本场次全部有效报价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自动排序、剔除无效申报、匹配成交:

1.流拍量(若有)<竞价方总申报量≤发起方申报总量:所有有效申报全部成交;

2.竞价方总申报量>发起方申报总量:按价格、时间优先级依次成交;

3.所有成交单价统一为交易对手方的有效申报价格。

第十八条 排序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不足最小交易量的,该竞价方享有成交选择权,可在该场竞拍结束后指定时间内与海国商确认解除合同或履约成交,未按时确认的,默认按实际可成交量履约。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结果由电子交易系统依据既定规则自动生成,结果有效性不受参与交易主体数量影响。成交的交易会员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电子合同具备交易履约效力。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海国商根据会员交易行为实时冻结对应保证金。竞价交易结束后,由海国商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交易未达成的,会员冻结保证金自动解冻。

第二十一条 单场竞价交易时间正式结束后,该场次所有未成交的申报信息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结算与交收

第二十二条 交收方式分为组织交收和自主交收。

组织交收是指由海国商组织商品进行交收的方式。买卖双方共同确定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点,海国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海国商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时,商品、货款、票据等均不通过海国商,海国商不承担监管职责,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的,交收流程如下:

(一)在合同约定的交收起始日前,买方会员将剩余货款转入结算账户,海国商冻结买方会员款项;

(二)卖方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点,并通知海国商;

(三)买方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收货,完成收货后通知海国商并签署《交收货物确认函》;

(四)卖方会员须按合同总金额向买方会员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收到卖方会员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发票内容无异议并签署《交收发票确认函》,海国商将释放买方保证金,同时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的结算账户,释放卖方保证金,完成交收流程。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选择自主交收的,海国商审核通过双方交收确认证明后,交易系统直接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后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与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椰子大类品种竞价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会员需按照该场竞拍公告中的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海国商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以该场竞拍公告为准。手续费一经扣收,不予退还。

第七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未按约定完成结算交收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需按照电子合同及本细则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海国商可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及相关交易规则,将违约方缴纳或海国商划扣的违约金赔付守约方,弥补守约方损失。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海国商有权没收双方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共同向海国商提交申请后,海国商可依据和解协议办理后续处置事宜。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纠纷、索赔等争议,优先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