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再生铜品种企业专场挂牌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再生铜大类下各品种企业专场挂牌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国商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南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本风险控制细则

第二条再生铜大类下各品种是指企业专场挂牌交易的归属于再生铜范畴内的各品种(以下简称“再生铜品种”)。

第三条  海国商再生铜品种企业专场挂牌交易风险管理实行定金制度、报价限幅制度、持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

海国商参与再生铜品种企业专场挂牌交易的交易会员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凡是与海国商签署关于再生铜品种企业专场挂牌交易合作合同的机构视为接受本细则的约束。

 

第二章 定金制度

第五条  海国商实行定金制度。再生铜品种定金标准以海国商各再生铜商品上市公告为准。

海国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会员或全部交易会员提高定金标准的措施。交易会员定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前补足。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海国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期间调整电子交易合同定金标准。

海国商决定调整定金标准应及时在海国商网站公告。 

 

第三章 报价限幅制度

海国商实行上市交易品种报价限幅制度。

  海国商再生铜品种的价格波动限幅海国商各再生铜商品上市公告为准,如波动限幅有调整,以海国商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 当某一再生铜品种电子交易合同以限幅上限或下限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强制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再生铜品种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 价格达到限幅且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限幅上限价格的买入申报或限幅下限价格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处于当前幅度上下边界价位的情况。

第十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极端行情等有可能引发市场发生重大风险状况时,海国商可以对满足相关条件的持货,采取按照当日N日限幅边界价格进行闭市后强制减少持货量的风险控制措施,若该交易日为该商品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商品直接进入交收,不执行强制减少持货量措施。具体措施以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机制执行

上述“连续极端行情”,是指连续个及以上交易日达到同方向封停板。

第十 强制减少持货量措施是指海国商将以当日限幅边界价格申报的未成交的止损“转让”申请,以当日限幅边界价格,与该电子交易合同净盈利会员所持持货量自动成交。同一会员持有双向持货量,则其净持货部分的“转让”申请参与强制减少持货量计算,其余“转让”申请与其对锁持货自动对冲。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会员单位净持货盈亏的确定:

会员持有某一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单位净持货盈亏=会员持有该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持货盈亏总和()/[ 会员持有该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净持货(交易单位(吨/手)]

会员持有某一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持货盈亏总和,是指会员持有的该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部持货量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申请强减范围的确定:

在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限幅边界价格申报转让无法成交的,且会员的单位净持货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结算价的5%的所有持货。若会员不愿按上述方法强减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强减申请。

()持货盈利会员参与强减成交范围的确定:

会员单位净持货盈利大于零的所有持货都列入成交范围。

()成交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成交的分配原则

1)在成交范围内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第一级分配给成交范围内单位净持货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结算价的5%以上的持货(以下简称盈利5%以上的持货);

其次第二级分配给单位净持货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结算价的3%以上而小于5%持货(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持货;

再次第三级分配给单位净持货盈利小于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结算价的3%而大于零的持货(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货);

(2)以上各级成交的分配比例,均按申请强减数量(剩余申请强减数量)与各级实际符合成交规定的盈利持货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成交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5%以上的持货数量大于或等于申请强减持货数量,则根据申请强减持货数量与单位净持货盈利5%以上的持货数量的比例,将申请强减持货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5%以上的持货分配成交数量;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5%以上的持货数量小于申请强减持货数量,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5%以上的持货数量与申请强减持货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货盈利5%以上的持货数量向申请强减持货会员分配。再把剩余的申请强减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货盈利3%以上的持货数量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货盈利大于零的持货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强减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成交分配数量以最小交易变动单位为单位,不足一单位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成交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强制减少持货量措施的执行

强制减少持货量措施于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少持货量措施原则自动执行,减少持货量措施结果作为第N个(或以上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第十 由上述减少持货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会员承担。

第十 第十条所指的电子交易合同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解除释放,则海国商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持货限额制度

第十海国商实行持货限额制度。持货限额是指海国商规定单个交易会员可以持有的,按净持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持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海国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会员铜品种的持货限额。

第十铜品种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持货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持货量计算。

二十 交易会员的持货数量不得超过海国商规定的持货限额。对超过持货限额的持货,海国商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执行强行转让。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海国商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会员再生铜品种的持货数量达到海国商对其规定的持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会员应向海国商报告其资金情况、持货情况。海国商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货报告标准。

第二十 交易会员的持货数量达到海国商报告界限的,交易会员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海国商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海国商将通知有关交易会员。

第二十 达到海国商报告界限的交易会员应向海国商提供下列材料:

() 填写完整的《交易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代码、商品+、现有持货数量及方向、履约定金、可动用资金等;

() 资金来源说明;

()海国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海国商将不定期地对交易会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二十 交易会员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货量合计达到海国商报告界限,应向海国商提供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二十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会员的权益,海国商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况情形时),海国商对该交易会员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铜品种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强行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 当交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国商对其铜品种持货实行强行转让强行转让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一) 交易会员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能按通知时间及时补足的;

(二) 该交易会员铜品种持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三) 交易会员存在海国商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 进入交收月未满足交收条件的铜品种

(五) 根据海国商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转让的;

(六) 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

第二十八条  执行强行转让的原则

属第条第(二)强行转让的,交易会员自行转让持货的时限除海国商特别规定外,一般为开市后三十分钟内。若时限内交易会员未执行完毕的,则由海国商代为执行。若多个交易会员需要强行转让,按资金风险度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转让。

资金风险度=持仓定金/当前权益*100%

属第条第)()()(强行转让的,其须强行转让持货数量由海国商根据交易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 执行强行转让的程序

()通知

海国商将通过交易会员客户端的可用资金、资金安全指标提示或业务员告知的方式通知交易会员追加交易定金当交易会员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同样视为海国商发出交易会员追加交易定金的通知。

()执行及确认

1)收到通知后,交易会员必须追加定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海国商要求。其间海国商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会员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会员进行订立交易。

2)若交易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海国商要求,海国商将实行强行转让,直至符合海国商风险控制要求,强行转让挂牌价格为该商品报价限幅上(下)限价格,强行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交易会员已挂单且未成交部分可代为撤单再进行强行转让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由此产生的亏损,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3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海国商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会员发送强行转让的结果。当海国商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4)因报价限幅制度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强行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转让

5)对于上述(2)(3)(4)措施,海国商无需事先另行通知。

三十 强行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三十一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国商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水灾、台风、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政府防疫措施、黑客侵扰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电力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海国商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交易日的价格达到报价限幅边界的情况,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海国商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海国商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海国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海国商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中止交易、暂停交易、调整报价限幅、调整定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海国商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三十海国商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海国商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海国商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海国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海国商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国商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选择采取书面警示、限制出金、暂时中止或注销交易会员的交易资格、上报有关监管部门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交易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交易会员持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交易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海国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国商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的,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海国商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海国商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海国商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海国商谈话提醒制作相关书面笔录,由交易会员签字。

第三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国商可以在海国商官网上向全体交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书: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交易会员涉嫌违规;

()交易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海国商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三十 风险准备金指由海国商设立,用于为维护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十 海国商企业专场挂牌交易模式的风险准备金从以下渠道提取:

(一) 企业专场挂牌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手续费;

(二) 海国商规定的其他渠道。

第三十 海国商对指定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手续费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照海国商交易手续费实收部分的2%、授权服务机构交易手续费实收部分的3%、上市服务机构交易手续费实收部分的3%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十 海国商风险准备金在会计上实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

四十一 海国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提高或降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的措施。

第四十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 风险准备金的利息等孳息归海国商所有。风险准备金存管、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从风险准备金中扣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释本细则。

第四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