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大红八角广西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商”)大红八角广西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会员提供大红八角广西交收服务。大红八角广西以下简称大红八角。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国商的大红八角交收活动。海国商、买方会员、卖方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海国商制定的交收规则,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海国商进行商品交收服务。海国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根据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未能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导致未能向对方履行交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海国商大红八角交收方式分为协议交收、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货物交收的行为。买卖双方会员必须在海国商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海国商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买卖交易会员各自持有的持货量。协议交收价格由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协议交收申请通过海国商审核后,会员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海国商不予干涉、不承担监管职责,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买卖交易会员也可以向海国商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含)之前,会员提出交收申请,海国商按会员交收申请的数量、交收时间等信息进行配对,并在有多个申请可满足同一交收申请的配对时,按照交收申请提出的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如配对成功,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海国商交易系统内显示配对成功后,会员不可撤销提前交收申请,按商品到期交收流程及规定履行交收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提前交收的交收价格为配对成功当日的结算价。

到期交收是在海国商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商品交收的行为,到期交收必须满足海国商公告的最小交收量要求,否则无法完成交收。交收期指自第一个交收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到期交收价格是指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最后五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商品到期是指商品最后一个交易日(含),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 海国商规定的大红八角标准品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种植,秋季成熟季采收,经脱青处理后晒干或烘干的八角果实,外观应为棕红或红褐,气味芳香,角瓣粗短,果壮肉厚,干爽。

标准品的质量要求应满足以下:

(一)碎口率(%)≤20;

(二)杂质(%)≤0.5;

(三)水分含量(%)≤12.5;

(四)总灰分(%)≤3.0;

(五)挥发油(mL/100g)≥7.5;

(六)二氧化硫含量(g/kg)≤0.15。

第七条 大红八角替代品的质量要求和升贴水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八条 大红八角交收商品生产日期应在交收期的前2年之内。

第九 外包装采用行业内、统一标准重量、首次使用的石基箱。外包装及内包装必须坚固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性,不损害大红八角的色泽及其他特征,不影响正常装卸及运输。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净重、产地、生产日期、等级、生产厂家等。同一检验批次的大红八角,应使用同一规格的包装物。

第十条 最小交收数量为100kg,单笔交收数量应为100kg的倍数。

第二章 指定交收仓库

第十一 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国商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外,大红八角指定交收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海国商审核通过的指定交收仓库(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针对定期仓储环境检查,商品盘点,检查记录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仓库贮存条件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离墙、离地堆放,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存放。

第三 交收流程

第十二 交易会员向海国商提出交收申请。交收申请一经海国商确认,交易会员不可撤销交收申请。买方会员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海国商交收质量要求的交收商品。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在进入交收期当月交纳交收定金。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指最后一个交易日(含)之前。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全额货款划至海国商指定账户。

第十五 卖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若商品出现雨淋、污染、标志不清晰等不符合交收标准的情况,则不得入库。入库前,指定质检机构按照海国商相关规定对即将入库的商品质量验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卖方会员承担检验费用。检测报告显示的检测日期应在在交收期的180天之内,否则卖方会员应重新联系指定质检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六 在收到买方会员足额货款,并向指定交收仓库核实确认卖方会员存入足额商品后,海国商通知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应于交收期内将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

第十七 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之前,卖方会员承担商品装卸费、储藏费等相关费用。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之后,买方会员承担装车费、储藏费等相关费用。仓库费用标准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八 买方会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提货手续,造成交收期内不能完成交收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方会员提货前需对商品进行验货的,验货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打开包装不得超过20件。

第十九条 交收期内买方会员对所交收商品数量和质量无异议并签署《验货确认函》和《收货确认函》后,海国商将全额货款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买方会员签署《验货确认函》即视为对该批次货物质量无异议,不可对该批次货物再次提出检验申请。

第二十条 卖方会员应于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买方会员。买方会员对发票内容无异议并签署《发票确认函》后,海国商将交收定金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

第二十一 买方会员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完毕提货手续后,可以选择提走商品,或选择仍在指定交收仓库存储并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协议。交易会员完成交收后的任何商品质量、仓储等纠纷与海国商无关。

第二十二 买方会员提货时可自行负责运输商品,或委托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运输。运输服务由买方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如因运输服务产生任何争议,应由交易会员自行处理,海国商不负责协调处理任何运输服务的纠纷。

第二十三 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交收期应相应顺延:

(一)发生质量争议后未能在交收期内完成检验的。

(二)《验货确认函》《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中规定的提货完成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的。

(三)海国商认为应顺延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时,海国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顺延时间。

第四 异议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 发生质量、数量等与商品相关的纠纷后,海国商可配合买卖双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交易会员在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的,交易会员将构成违约:

(一)卖方会员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质量标准的(如不满足最小交收量等);

(二)卖方会员未能在商品交收当月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全额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其他不配合交收的;

(四)其他致使电子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情形。

第二十六 如交易会员构成违约或被判定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海国商可直接从违约方的相关账户中划扣相关违约金和费用。违约金金额为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

第二十七 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生成仓单所需相关材料并完成注册仓单的,海国商有权判定卖方会员违约。

第二十八 卖方会员提交仓单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会员负责。卖方会员应保证买方交易商可顺利装车出库,如因非买方会员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则判定卖方会员违约;

第二十九 在规定交收期内,卖方交易会员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付数量不得溢量,短量不得超过1%,若卖方会员未能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提供足额商品,可在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补齐符合其承诺交收等级的商品,方可继续进行交收。否则未足额部分按照违约处理。海国商有权判定卖方会员违约。

第三十条 若买方会员对卖方会员提供的商品质量有异议的,买方会员应向海国商发送《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提起书面申请,海国商设置三小时争议协调期供买卖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买方未提交《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且不履行交收义务的,海国商有权判其违约。

争议协调期结束后,双方协商成功的,继续进行交收。双方未协商成功的,海国商向卖方会员发送《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会员需盖章签字确认并配合海国商开展商品检验工作;反之,视为卖方会员违约,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买方会员预付检验费后,指定质检机构入场对有争议的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时买卖双方会员均不可进入检验现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移动、更换待检货物,如发现货物移动、更换则判定移动、更换待检货物的会员违约。

最终海国商根据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解决争议。检验报告的检验费等费用和因此争议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质量争议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 若卖方会员是质量争议的责任方,卖方会员可在交收期内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更换成符合其承诺交收等级的商品,方可继续进行交收。如卖方会员依据本条进行换货,卖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更换,且仅有一次更换机会。若24小时内未更换成其符合承诺交收等级的商品,则视为卖方交易会员违约,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买方会员是质量争议的责任方,应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否则海国商有权判定买方会员违约,按未提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全额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其他不配合交收的,视为买方会员违约。若买方因特殊原因未能提货,但就提货时间已与卖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买卖交易会员应共同向海国商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海国商视情况可不判其违约。否则,买方就未提货部分支付违约金给卖方交易会员,卖方交易会员可自行处理未提货物。

第三十三条 方会员因特殊原因延期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但与买方会员达成谅解并共同向海国商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海国商视情况可不判其违约。

第三十四 交易会员在商品合同到期日当日持仓数量不足最小交收量的,海国商有权判其违约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仍应按海国商公告的标准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三十五 海国商指定的质检机构,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 交收完成后的争议,由买方会员、卖方会员自行协商解决,海国商可为双方提供协助沟通协商服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交收费用及其他

第三十七 交收双方应向海国商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海国商公告为准。交收双方违约行为不影响向海国商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三十八 海国商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费用的收费标准,通过官网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会员应自行深入学习、理解海国商各项交易规则,交易会员因业务和交易规则不熟练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7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订、更新本细则,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解释本细则。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